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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野外站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

    发布日期:2025-09-26    浏览次数:

    第一章 总则

    第一条 为确立专家学者在台站科学技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,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,提高站整体研究水平、监测水平、社会服务水平,实现“观测站在国内具有高知名度”的发展目标,特制定本章程。

    第二条 观测站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(以下统称委员会)。委员会是受站长委托,对观测站研究、监测、社会服务各领域重大事项进行规划、决策、评价、监督和咨询的机构。

   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,保障学术自由,弘扬学术道德,维护学术声誉,把握学术方向,开展学术交流,鼓励学术创新,促进学术发展。

   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则

    第四条 委员会由站内、站外各占一定比例的人员组成,设主任1人,副主任2人。委员会全体成员由站长聘任,主任、副主任由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,应由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著名学者担任。

   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

    (一)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,或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;

    (二)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,身体健康;

    (三)工作在科研、监测、数据管理第一线,在国内乃至国际本学术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较高知名度;

    (四)关心观测站的建设和发展,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决策能力;

    (五)坚持原则,顾全大局,学风正派,客观公正。

   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除在本站职工中产生外,还应聘请外单位高水平专家、学者担任。委员会的组成应尽量保证学科领域的代表性。

   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年。

    第八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评议组、评审组或专题组,代表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以及学术问题。

   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,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外单位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,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,为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。

    第十条 对于委员会决策的事项,站长有提请复议的权力。我站上级主管部门对委员会的审议、评定及决策结果有建议和监督权。

   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北部湾大学海洋学院;秘书长必须由我站站长指定固定成员担任。

    第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材料送达。除特殊情况外,应当在会议召开前,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。

   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经站长或委员会主任提议,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。

   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,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,由副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委员代为主持。

    第十五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时,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。

   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需要表决的事项,同意票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。

    第十七条  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,经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研究同意,可进行通讯表决。

    第十八条  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,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,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。

    第十九条  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,如有必要,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到会接受询问或陈述意见。

    第二十条  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经主任提请,站长批准,不再担任委员:

    (一)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;

    (二)工作变动或调离;

    (三)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委员会会议;

    (四)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;

    (五)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。

    第二十一条  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,可按本章程第四条、第五条办法补充。

    第三章  职  责

    第二十二条  委员会的职责

    (一)讨论或审议我站建设与发展战略、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;

    (二)讨论或审议学科、平台建设等经费分配原则;

    (三)审定学术评价标准,评定科研项目,评价研究成果;

    (四)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;

    (五)审议高层次学术人才引进工作;

    (六)评审重大台站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;

    (七)指导我站重大学术交流活动;

    (八)处理我站、学术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,以及按国家或我站规定应当审议、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;

    (九)受有关部门委托,调查、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、学术失范行为;

    (十)受我站或相关部门委托,对其他重大学术事宜提供咨询意见。

    第四章  权利、义务与纪律

   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

    (一)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;

    (二)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;

    (三)就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;

    (四)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。

   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的义务

    (一)遵守委员会章程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;

    (二)参加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。

   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

    (一)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;

    (二)审议与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,委员本人应回避;

    (三)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委员会决策。

    第五章  附  则

    第二十六条  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由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
    平陆运河河口海湾生态系统广西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

               202312月2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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